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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一)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或有政府部分出资参股、入股的担保机构,担保费实行运营风险与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按30%至50%上下浮动。

  (十二)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采用信用绩效评价方法予以考核。对信用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取消其享受减免税资格。

  (十三)担保机构要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和服务品种,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对提供反担保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担保,也可以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

  (十四)适当放宽中小企业反担保条件。根据贷款担保企业的贷款用途、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经营者个人信用等,确定反担保措施和方式。对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不能提供全额有效资产抵(质)押的,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资信评级,采取资产抵押和企业(个人)信用相结合的反担保措施。

  (十五)规范担保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按时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资产负债、经营收入和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十六)金融机构应根据我省实际,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与信用度较高、运作和管理规范、内控风险制度完备、风险控制较好的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开展互利合作。不断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和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发挥各自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

  (十七)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协作银行应在科学测算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协作银行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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