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和支持引进境内外投资,形成担保机构的多元投资主体,设立以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为组织形式的商业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担保行业竞争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担保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对政策性贷款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按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适当奖励或风险补偿。
(五)继续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
(六)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商业性担保机构可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业务,其费用由拆借双方自行协商,相关办法另行规定。
三、规范担保机构运作
(八)担保机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担保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存贷款业务。
(九)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农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审批效率。
(十)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单笔在保余额和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15%,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