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7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2日
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担保难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加快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注资、参股等形式,增加市、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促进担保机构多元化发展。选择资本金充足,担保业绩突出、资信等级高的担保机构探索再担保业务,从而分散风险,分享收益,提高担保机构信用放大倍数。省级财政对开展再担保业务给予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