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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优先为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年平均生活水平。在城市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提倡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老龄人口在卫生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到“十一五”期末,县(市、区)应设立老年人综合性福利服务场所,中心社区应建立养老院,居委会可因地制宜开设托老所、日间照料站等服务网点。

  (五)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体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在社区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当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引导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切实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科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通报信息制度。完善社区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居住、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专群结合、课题运作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组织专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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