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要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流动人口落实“四术”和主动查环查孕的给予误工补贴或奖励,引导流动人口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设立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贡献奖,对年度流动人口计生率有明显提高的街镇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
完善“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救济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七、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养老服务机制和医疗保障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和养老服务制度和措施时,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要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要优先安排入住养老院、老人村等福利机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要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研究制订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办法。
重视发挥老年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参与社会的机会。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积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常抓不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依法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水平。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常住人口基数核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实现《决定》确定的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30元的目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