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7〕179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见附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
一、储存单位备案前期条件
(一)下载、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报送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局;
(二)储存单位备齐备案材料,送区(县级市)安监局,区(县级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表。
二、储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八)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