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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0日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某项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行共享。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价格、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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