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五、工商、公安、发改、运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整治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有关要求,对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含汽油罐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强行拆解,强制车辆恢复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除按本通告第三条的规定现场处罚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车辆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源头装载厂矿企业的责任。如导致压垮桥梁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涉路执法人要依法规范执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要加强领导,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纠风、工商、煤炭、国土、安监、发改、经贸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始终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高压态势。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