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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华北五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农村公路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以上的车辆通行。

  二、各煤炭、矿山、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煤场、储售煤场和货源站场,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给车辆装载、配载,组织运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属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各县区要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 Et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重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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