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07〕110号)
朔城区、平鲁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两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晋财社〔2006〕68号),现就我市城市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及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市、区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从2007年起,区和市级财政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和2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同时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