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批准,土地资产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涉及的人员要转变职工身份,给予妥善安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资产评估不实、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可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核销。
3.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在国有资产中按规定提取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
(六)其他配套措施。
1. 募集资金项目。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优先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
2. 扶持经费。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3项经费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3. 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其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七)上市费用补助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后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企业类型分别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从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措施鼓励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一)省政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重大事项,制定我省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二)各市(州)要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部门,落实工作责任,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部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重点改制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要确定牵头部门,指派专人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发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借上市公司重组、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对退出资本市场或被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