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健全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服务好的中介机构,要向全社会宣传和推荐;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扶持鼓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整体上市及企业借“壳”上市、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凡是企业主动要求规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依法帮助企业妥善处理。
(二)财税优惠政策。
1. 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同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
2. 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企业在近3年内因享受省及省级以下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可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3. 积极支持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省内外企业。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发生的税费应依法缴纳,同级人民政府可视其并购重组成本情况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对企业给予支持。
(三)土地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四)降低上市成本。
1. 产权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
2. 资产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3. 中介收费。改制过程中的证券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验资、法律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1.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