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场所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场所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场所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切实提高全市的整体安全防范能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平安铜川”创建工作,决定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及公共复杂场所、交通要道,实施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并与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联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装范围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
(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除上述范围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
二、具体要求
1、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安装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技防工作规划,逐步建立市公安局、县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三级监控平台。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和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责任。系统的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