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赣府发[2007]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2006年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580元/月、6.5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
二、二类区域520元/月、5.9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480元/月、5.4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共青城、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450元/月、5.1元/小时
九江市:湖口县、星子县、武宁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