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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一)卫生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行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许可和发证。负责对无卫生许可证和人员健康证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行为的监管。
  (二)工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卫生许可证和人员健康证前置审查的前提下实行营业执照的许可和发放。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及商场、超市、门店、城乡集市贸易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行为的监管。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监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依法承担全市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对列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目录的产品,在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前置审查的前提下,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负责对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以上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查处。
  三、强化措施,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坚持“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促进发展、逐步实施”的原则,通过“部门联动、逐步引导、限期规范、关口前移、严控新增”等举措,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卫生部门要严格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和发放,要及时、动态地将已经发证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名单送同级工商和质监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无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依法查处并积极引导。对愿意取得证照,继续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小作坊通报工商部门,两部门要合力帮扶,限期整改取证;对不具备发证、发照条件又不积极整改的,卫生部门配合,以工商部门为主依法取缔。对所有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严格审核,对生产列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为防止无证生产行为的重复发生,卫生部门在核发卫生许可证前要告知同级质监部门对其生产加工基本条件前置审核;对不符合食品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质监部门积极帮扶引导,限期提高,对达到基本要求的告知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告知卫生部门不予受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的发放,要将已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名单与卫生部门的名单进行核对,并及时、动态的将名单送同级质监、卫生部门。负责对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又拒绝整改或故意生产经销伪劣食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将查处情况及名单报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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