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互沟通类栏目。网站开设监督、投诉、咨询类栏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咨询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慎重对待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如开设上述服务,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制度。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都有义务和责任向主网站报送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制度,保证主网站及子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
第十六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政府网站的信息和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