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建立市、县两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与互相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