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省农业厅。
市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防治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省农业厅。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