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牧兽医局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所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为当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农业厅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态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配戴防护镜、口罩,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按规定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按程序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