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或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动物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节(I I 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