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三、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监测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和省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