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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晋城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可以公开举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

  未经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时,应当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意见。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不再举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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