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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源普查。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有集中供热锅炉的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农垦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农场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云南省军区和武警云南省总队按照总后勤部的统一部署,负责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1.培训对象
  包括省、州(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普查培训教师等。
  2.培训分工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省级负责培训省普查办管理人员,州 (市)、县(市、区)普查办负责人及骨干,省、州 (市)普查培训教师等。州(市)负责培训州 (市)、县(市、区)普查办管理人员和普查培训教师,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等。县(市、区)负责培训其余普查人员。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3.培训内容
  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包括普查范围、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组织及实施等内容),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4.普查人员的组成
  普查人员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工作人员。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源的普查人员可从环保、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源的普查人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教师、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
  (五)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工作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和抽样监测。
  1.重点污染源监测
  严格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07]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2.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印发<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普查办 [2007]4号)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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