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指导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培训;
4.对各州(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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