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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
  对工业源中占省、州(市)、县(市、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2-12月):成立省、州(市)、县(市、区)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对普查对象组织摸底调查;州(市)与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报省普查办备案);开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培训;发放普查表,组织部分地区开展普查表试填报演练。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7月):各县 (市、区)组织对排污单位和企业进行清查,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收集、校核与录入,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各州(市)和省污染源普查办组织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与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上报普查成果;研究开发和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国家验收;表彰奖励。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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