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透支免息期为20天--56天。具体额度和期限按照各发卡行贷记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务卡具有多种还款方式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行和银联云南分公司承诺提供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银联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等,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督促指导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助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工作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银联云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公务卡使用规范,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加强对商户收银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