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副乡(镇)长
发生事故煤矿
职 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车辆,保障交通、运输快速、通畅。
9.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
成 员: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煤矿技术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救援总联络、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详细记录抢险救灾的整个过程,按要求每天向省、市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提供抢险救灾进度情况及其它文秘综合工作。
(二)组织抢救。矿山救护队在接到指挥部命令后,要严格按照抢救方案和《煤矿救护规程》进行抢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矿山救护队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多个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单位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队长担任指挥,组织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第十二条 救援装备的储备及资金的筹集。
救援装备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储备,市煤矿救援装备由市矿山救护大队储备。
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发生地县政府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善后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的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公安局参与协调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支援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工作,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必要时本市辖区所有单位、工矿企业、有特殊技能的人都应当义不容辞地为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力、交通等方面的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干扰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否则造成后果,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