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同时(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直煤矿(兰花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大宁煤矿有限公司、树脂厂兴隆煤矿)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10分钟内)报告其主管部门,同时(10分钟内)向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煤炭工业局报告。
(五)所有相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事故抢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第九条 应急响应
市、县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立即作为事故抢险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并立刻投入工作,下达指令。发生一般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发生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的立即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同时上报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市级应急救援机构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煤矿较大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联 络 员: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由以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