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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4、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应急救援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即时进行救援处理”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两个事故损失控制的关键点,把遇险人员、受威胁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不准放弃一丝解救遇险人员脱离险情的希望。同时,要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不准有新的人员伤亡。

  2、坚持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先生存者后遇难者的原则。

  3、坚持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4、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及管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由煤矿企业、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各煤矿企业、各乡(镇)政府、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煤矿生产建设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救援设备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Ⅳ级(一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煤矿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理;Ⅲ级(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时间

  (一)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10分钟内)同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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