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要建立健全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咨询)在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房地产评估及经纪业务。
(二)支持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人协理条件的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从)业资格。
(三)鼓励具备执(从)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组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房地产投资较大、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四、逐步推进物业管理
(一)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也是促进县城房地产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和舆论引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二)凡新建的住宅小区都应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要求,实施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鼓励单位将自管房纳入社会化物业管理。
(四)在培育本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时,积极引进外来企业从事物业管理。
五、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加强清理整顿,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取缔非法出租行为,确保市场公平。
(三)依法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六、认真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视财力情况逐年提高。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重点放在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区),支持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商品房,改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