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停止单位自建住房,严格限制个人自建住房。依法利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住宅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住宅不满足上述条件和不符合省里有关规定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境评价手续,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原则,实现本区域内居民住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各县(市、区)在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时,要按国家和省里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和布局,明确每一地块的相关指标和开发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的投资、用地和建设规模,稳步推进县城房地产开发。
(三)建立大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高收入家庭购买或承租高档商品住房相结合的新型住房供应体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居民收入和居住需求情况,以满足普通居民住房为重点,制定住宅建设规划,拟定商品房开发导向性政策,引导住房结构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四)住房以小区开发为主要形式。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要结合各地旅游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积极发展旅游地产和文化地产,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旅游小镇开发。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县(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不断提高县城房地产开发质量和水平。
(五)以建设良性生态环境为宗旨,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的,大力发展生态住宅和节地节能型住宅。要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节水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安装分户计量水表,促进建筑中水和小区再生水的循环利用。县城房地产开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主要指标符合生态小区要求的,经开发企业按程序申报,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即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生态小区政策优惠。
(六)规范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建立诚信为本、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商品房要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执行“两书”制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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