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和程序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1997]203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0]105号)规定程序,自下而上推荐。获得云南省职工技术技能大赛技术状元和技术能手的职工以及在“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立功竞赛、“节能减排”立功竞赛活动中成绩显著,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的优先推荐。
(一)推荐条件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一般应从近年获得州、市,厅、局、集团(公司)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择优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爱岗敬业、扎实工作、赶超先进,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作出突出业绩者。
2.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科教兴滇”,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体制改革中,创新机制,多出成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文明生产、抢险救灾、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卫国家和群众利益作出突出贡献者。
4.崇尚科学、更新观念、奋发向上,在科技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推荐程序
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州、市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和省直企业事业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农民劳动模范由省农业厅统筹推荐。
1.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产业厅局(公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总工会。
2.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总工会。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评选由县级以上工会、工商联和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总工会。最后由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和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评选。
五、具体事项
(一)原中央和省属企业,已下放到地方或行业管理的,纳入州、市或行业统一推荐。
(二)被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企业主所在企业,必须依照《
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模范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模范遵章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