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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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管理层级(5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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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管理 │ 备注 │
│ │ │ │ │ 实施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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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设区的市及试点县(市)│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
│ 经│ │的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除外 │
│ 委│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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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2│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 │此项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 劳│ │工基本医疗保险缴│〔1999〕27号) │ │现改为下放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批 │
│ 动│ │费费率调整审批 │ │ │ │
│ 保│ │ │ │ │ │
│ 障│ │ │ │ │ │
│ 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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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3│三级房地产开发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 │
│ 建│ │业资质核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设│ │ │ │ │ │
│ 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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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4│在非疫情发生区进│《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 │
│ 林│ │行林业检疫性有害│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业│ │生物教学科研活动│ │ │ │
│ 厅│ │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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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 商│ │及变更核准 │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下放│
│ 务│ │ │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部门 │的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建筑业企业、印│
│ 厅│ │ │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 │刷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道路运输企业│
│ │ │ │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不单独设项,归│
│ │ │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投│ │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项内。│
│ │ │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商│ │将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 │ │ │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
│ │ │ │ │ │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权│
│ │ │ │ │ │,再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
│ │ │ │ │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总额30│
│ │ │ │ │ │00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类及并购类外商投│
│ │ │ │ │ │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权,再下放到省级以│
│ │ │ │ │ │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核准或者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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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设立二手车鉴定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估机构核准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名称变更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
│ │ │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二手车流通│部门 │批” │
│ │ │ │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 │ │
│ │ │ │局令2005年第2号) │ │ │
│ ├──┼────────┼──────────────────────────┼───────────┼───────────────────┤
│ │ 7│石油成品油仓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 │资格审批”受理权再下放│现名称变更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 │ │及批发经营资格初│令2004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批及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初审与原油销售、│
│ │ │审 │年第24号) │行政主管部门 │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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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将项目审核权再下放到12│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到设区的│
│ │ │开拓资金项目审批│务院国发〔2004〕1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商务和省财政│
│ │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管部门 │厅作总量平衡 │
│ │ │ │的通知 │ │ │
│ │ │ │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 │ │
│ ├──┼────────┼──────────────────────────┼───────────┼───────────────────┤
│ │ 9│因公出国(境)经│《关于重新印发〈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和单位名列〉的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经外交部授权│
│ │ │贸团组审批 │知》(外交部外管函〔1999〕288号)、《关于因公出国审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的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四市及马钢自│
│ │ │ │批事项公开问题的处理意见》(领五函〔2004〕776号)、 │部门 │行审批,其余的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受理申│
│ │ │ │《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办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 │请报省商务厅审批 │
│ │ │ │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皖外事组办发〔1997〕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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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令第12号)、│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商品配额初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品2005年调整及2006年数量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部门 │ │
│ │ │ │函〔2005〕12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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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农产品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员会令2003年第4号)、《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 │部门 │ │
│ │ │ │则》(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8号)│ │ │
│ ├──┼────────┼──────────────────────────┼───────────┼───────────────────┤
│ │ 12│出口商品配额(含│《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出口商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纺织品、白银、活│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2006年│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猪、活牛)初审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部门 │ │
│ │ │ │第85号) │ │ │
│ ├──┼────────┼──────────────────────────┼───────────┼───────────────────┤
│ │ 13│进口重点旧机电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品初审 │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公告附│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件一第54项 │部门 │ │
│ ├──┼────────┼──────────────────────────┼───────────┼───────────────────┤
│ │ 1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实施企业资格初核│(国办发〔2004〕62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部门 │ │
│ ├──┼────────┼──────────────────────────┼───────────┼───────────────────┤
│ │ 15│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实施企业资格初核│(国办发〔2004〕62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部门 │ │
│ ├──┼────────┼──────────────────────────┼───────────┼───────────────────┤
│ │ 16│对外劳务合作及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程承包经营资格初│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审 │ │部门 │ │
│ ├──┼────────┼──────────────────────────┼───────────┼───────────────────┤
│ │ 17│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外经贸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及未建交国家、港│贸合发〔2002〕137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关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澳台地区劳务项目│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部门 │ │
│ │ │审核 │知》 (商务部商合发〔2003〕4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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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贷款财政贴息审核│财企〔2005〕255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现名称变更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 │ │ │ │部门 │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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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企业保证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转报、直销企业保│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项目名称增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申请│
│ │ │证金使用申请转报│第22号)、《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部门 │转报” │
│ │ │、企业直销培训及│、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 │ │
│ │ │考试年报转报部备│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 │ │
│ │ │案 │ │ │ │
│ ├──┼────────┼──────────────────────────┼───────────┼───────────────────┤
│ │ 20│一般货物自动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许可 │9号)、《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 │部门 │ │
│ ├──┼────────┼──────────────────────────┼───────────┼───────────────────┤
│ │ 21│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许可 │年第26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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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技术进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 │ │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技术进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 │ │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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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 │ │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部门 │ │
│ │ │ │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 │ │
│ │ │ │商务部59号公告附件一第72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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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机电产品自动进口│《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许可 │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商务部│部门 │ │
│ │ │ │公告2004年第59号附件一第56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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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文件备案 │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进口许可 │、海关总署令〔2002〕第4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附件一第92项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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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案 │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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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95〕95号)│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企业、产品出口企│、《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业确认 │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部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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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省、市、县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 卫│ │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卫生部令第49号) │部门 │ │
│ 生│ │、职业病危害严重│ │ │ │
│ 厅│ │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 │ │
│ │ │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 │ │
│ │ │、竣工验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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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31│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 │
│ 地│ │准住宅增值额未超│(国办发〔2004〕62号) │ │ │
│ 税│ │过应扣除项目金额│ │ │ │
│ 局│ │之和20%或者因城 │ │ │ │
│ │ │市规划自行出售房│ │ │ │
│ │ │地产免征土地增值│ │ │ │
│ │ │税的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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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公路货运业自开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市、县地税机关 │ │
│ │ │纳税人认定的审批│(国办发〔2004〕62号) │ │ │
│ ├──┼────────┼──────────────────────────┼───────────┼───────────────────┤
│ │ 33│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 │
│ │ │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国办发〔2004〕62号) │ │ │
│ │ │利工业企业生产增│ │ │ │
│ │ │值税应税货物退税│ │ │ │
│ │ │的审批 │ │ │ │
│ ├──┼────────┼──────────────────────────┼───────────┼───────────────────┤
│ │ 34│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设区的市、县(市、区)│ │
│ │ │受协定税收待遇的│(国办发〔2004〕62号) │地税机关 │ │
│ │ │确认 │ │ │ │
│ ├──┼────────┼──────────────────────────┼───────────┼───────────────────┤
│ │ 3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12个试点县(市)地税机│将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下放到12个试│
│ │ │免的审批 │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关 │点县(市)地税机关 │
│ ├──┼────────┼──────────────────────────┼───────────┼───────────────────┤
│ │ 36│福利企业认定及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 │
│ │ │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国税发〔1994〕155号) │ │ │
│ ├──┼────────┼──────────────────────────┼───────────┼───────────────────┤
│ │ 37│延期缴纳税款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设区的市地税机关 │将100万元以下的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下放 │
│ │ │批 │ │ │到设区的市地税机关 │
│ ├──┼────────┼──────────────────────────┼───────────┼───────────────────┤
│ │ 38│省属企业房产税减│《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省地税局直属局 │ │
│ │ │免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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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3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设区的市、12个试点县(│将“省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
│ 环│ │报告书(表)审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除外)环│
│ 保│ │ │ │门 │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下放由设区的市│
│ 局│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个试点县(市)│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5类放射源│
│ │ │ │ │ │和3类射线装置逐步委托有监管能力的设区 │
│ │ │ │ │ │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0│排污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或闲置核准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2│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设施关闭、闲置│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或者拆除核准 │ │ │ │
│ ├──┼────────┼──────────────────────────┼───────────┼───────────────────┤
│ │ 43│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大气污染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可证核发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证核发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5│进入自然保护区核│《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心区审批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自然保护区审批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大气污染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省│ 48│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将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质监│
│ 质│ │ │ │ │部门实施 │
│ 监├──┼────────┼──────────────────────────┼───────────┼───────────────────┤
│ 局│ 49│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将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及│
│ │ │发 │ │市)质监部门 │12个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实施 │
│ ├──┼────────┼──────────────────────────┼───────────┼───────────────────┤
│ │ 5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法》 │市、县质监部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除外 │
│ ├──┼────────┼──────────────────────────┼───────────┼───────────────────┤
│ │ 5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市、县质监部门 │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 │ │准 │局发布) │ │ │
│ ├──┼────────┼──────────────────────────┼───────────┼───────────────────┤
│ │ 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县(市、区)质监部门 │将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考核下放由县(市、区)│
│ │ │考核 │ │ │质监部门实施 │
├──┼──┼────────┼──────────────────────────┼───────────┼───────────────────┤
│ 省│ 53│毒性药品生产、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将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审批下放到设区的│
│ 食│ │营企业定点审批 │ │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品│ │ │ │ │ │
│ 药│ │ │ │ │ │
│ 品│ │ │ │ │ │
│ 监│ │ │ │ │ │
│ 管│ │ │ │ │ │
│ 局│ │ │ │ │ │
│ ├──┼────────┼──────────────────────────┼───────────┼───────────────────┤
│ │ 54│科研和教学所需毒│《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
│ │ │性药品购用审批 │ │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55│国有粮站(库)的│《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者面积在5000平方│
│ 粮│ │拆除、变卖审批 │业部商储粮字〔1987〕12号)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米以下的粮站(库)的拆除、变卖 │
│ 食│ │ │ │ │ │
│ 局│ │ │ │ │ │
├──┼──┼────────┼──────────────────────────┼───────────┼───────────────────┤
│ 省│ 56│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法》 │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将部分权限下放 │
│ 物│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 │市)政府 │ │
│ 价│ │服务价格审批 │ │ │ │
│ 局│ │ │ │ │ │
└──┴──┴────────┴──────────────────────────┴───────────┴───────────────────┘
┌─────────────────────────────────────────────────────────────────────────────┐
│ 调整实施机关(1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管理 │ 备注 │
│ │ │ │ │ 实施机关 │ │
├────┼────┼────────┼──────────────────────────┼───────────┼───────────────────┤
│省食品药│ 57 │麻醉药品、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品监管局│ │精神药品购用证明│ │政主管部门 │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调整│
│ │ │核发 │ │ │ │
└────┴────┴────────┴──────────────────────────┴───────────┴───────────────────┘
┌─────────────────────────────────────────────────────────────────────────────┐
│ 合并同类事项(12项,并为6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 │ 备注 │
│ │ │ │ │ 项目名称 │ │
├────┼────┼────────┼──────────────────────────┼───────────┼───────────────────┤
│ 省 │ 1 │通航河道内挖取砂│《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 │河道采砂审批 │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许可│
│ 交 │ │石、泥土、开采砂│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批准 │
│ 通 │ │金许可 │ │ │ │
│ 厅 │ │ │ │ │ │
├────┼────┼────────┼──────────────────────────┤ │ │
│省水利厅│ 2 │河道采砂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 │ │ │
│ │ │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0号)、《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 │ │ │
│ │ │ │护条例》 │ │ │
├────┼────┼────────┼──────────────────────────┼───────────┼───────────────────┤
│ 省 │ 3 │制式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无线电台(站)设置及呼│ │
│ 信 │ │)备案 │) │号审批 │ │
│ 息 ├────┼────────┼──────────────────────────┤ │ │
│ 产 │ 4 │无线电台(站)设│《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 │
│ 业 │ │置及呼号审批 │) │ │ │
│ 厅 │ │ │ │ │ │
├────┼────┼────────┼──────────────────────────┼───────────┼───────────────────┤
│ 省 │ 5 │跨省捕捉水生野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
│ 农 │ │动物许可 │) │ │ │
│ 委 ├────┼────────┼──────────────────────────┤ │ │
│ │ 6 │水生野生动物捕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 │ │
│ │ │许可 │) │ │ │
├────┼────┼────────┼──────────────────────────┼───────────┼───────────────────┤
│ 省 │ 7 │淠史杭灌区、驷马│《安徽省抗旱条例》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 │
│ 水 │ │山灌区、青弋江灌│ │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 │
│ 利 │ │区和茨淮新河、怀│ │高度预案审批 │ │
│ 厅 │ │洪新河抗旱供水方│ │ │ │
│ │ │案审批 │ │ │ │
│ ├────┼────────┼──────────────────────────┤ │ │
│ │ 8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水法》、 │ │ │
│ │ │分配方案和旱情紧│《安徽省抗旱条例》 │ │ │
│ │ │急情况下水量高度│ │ │ │
│ │ │预案审批 │ │ │ │
├────┼────┼────────┼──────────────────────────┼───────────┼───────────────────┤
│ 省 │ 9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将跨设区的市的审批权限保留在省地税局,│
│ 地 │ │给总机构的与生产│(国办发〔2004〕62号) │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跨县(市)的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地税│
│ 税 │ │、经营有关的管理│ │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机关,跨县(区)所属区域的审批权限下放│
│ 局 │ │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 │到县(区)地税机关 │
│ ├────┼────────┼──────────────────────────┤ │ │
│ │ 10 │跨市(省辖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 │
│ │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 │ │
│ │ │税前扣除的审批 │ │ │ │
├────┼────┼────────┼──────────────────────────┼───────────┼───────────────────┤
│ 省 │ 11 │在省内从事麻醉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 食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审批 │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合并│
│ 品 │ │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 │
│ 药 │ │审批、从事第二类│ │ │ │
│ 品 │ │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 │ │
│ 监 │ │的企业审批 │ │ │ │
│ 管 ├────┼────────┼──────────────────────────┤ │ │
│ 局 │ 1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 │
│ │ │品经营审批 │ │ │ │
└────┴────┴────────┴──────────────────────────┴───────────┴───────────────────┘
┌─────────────────────────────────────────────────────────────────────────────┐
│ 其他处理(12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后 │ 备注 │
│ │ │ │ │ 项目名称 │ │
├────┼────┼────────┼──────────────────────────┼───────────┼───────────────────┤
│ 省 │ 1 │对外提供或者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利用国家秘密的基础测│“利用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由测│
│ 国 │ │携带尚未公开的测│) │绘成果审批”、“对外提│绘成果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
│ 土 │ │绘成果的审批 │ │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由省级测│
│ 厅 │ │ │ │批” │绘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
│ 省 │ 2 │公路、水运工程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 │
│ 交 │ │工图设计文件及变│ │及变更审批 │ │
│ 通 │ │更审批 │ │ │ │
│ 厅 │ │ │ │ │ │
├────┼────┼────────┼──────────────────────────┼───────────┼───────────────────┤
│ 省 │ 3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 │
│ 水 │ │核准前建设方案审│〕338号) │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 │
│ 利 │ │查 │ │ │ │
│ 厅 │ │ │ │ │ │
├────┼────┼────────┼──────────────────────────┼───────────┼───────────────────┤
│ 省 │ 4 │缫丝绢纺企业准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商 │ │证初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格核准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变更│
│ 务 │ │ │ │ │名称 │
│ 厅 │ │ │ │ │ │
├────┼────┼────────┼──────────────────────────┼───────────┼───────────────────┤
│ 省 │ 5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
│ 文 │ │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批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化 │ │ │ │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变更名称 │
│ 厅 │ │ │ │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
│ │ │ │ │ │ │
│ 省 │ 6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交 │ │许可 │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通 ├────┼────────┼──────────────────────────┼───────────┼───────────────────┤
│ 厅 │ 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的非公路标志的设│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置许可 │ │ │ │
│ ├────┼────────┼──────────────────────────┼───────────┼───────────────────┤
│ │ 8 │占用、挖掘公路或│《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 │ 9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上的树木许可 │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 │ 10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设管线、电缆等设│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施审批 │ │ │ │
│ ├────┼────────┼──────────────────────────┼───────────┼───────────────────┤
│ │ 11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交叉道口许可 │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恢复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
│ │ │ │ │ │ │
│ 省 │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安全生产检│
│ 安 │ │机构资质认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12号│ │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项目的批复》(皖政秘│
│ 全 │ │ │) │ │〔2007〕70号)恢复实施 │
│ 生 │ │ │ │ │ │
│ 产 │ │ │ │ │ │
│ 监 │ │ │ │ │ │
│ 督 │ │ │ │ │ │
│ 管 │ │ │ │ │ │
│ 理 │ │ │ │ │ │
│ 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