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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附件2
  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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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管理层级(56项)                                      │
├──┬──┬────────┬──────────────────────────┬───────────┬───────────────────┤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管理    │         备注         │
│  │  │        │                          │    实施机关    │                   │
├──┼──┼────────┼──────────────────────────┼───────────┼───────────────────┤
│ 省│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设区的市及试点县(市)│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
│ 经│  │的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除外 │
│ 委│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                   │
├──┼──┼────────┼──────────────────────────┼───────────┼───────────────────┤
│ 省│  2│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  │此项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 劳│  │工基本医疗保险缴│〔1999〕27号)                   │           │现改为下放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批   │
│ 动│  │费费率调整审批 │                          │           │                   │
│ 保│  │        │                          │           │                   │
│ 障│  │        │                          │           │                   │
│ 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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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3│三级房地产开发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                   │
│ 建│  │业资质核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设│  │        │                          │           │                   │
│ 厅│  │        │                          │           │                   │
├──┼──┼────────┼──────────────────────────┼───────────┼───────────────────┤
│ 省│  4│在非疫情发生区进│《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                   │
│ 林│  │行林业检疫性有害│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业│  │生物教学科研活动│                          │           │                   │
│ 厅│  │审批      │                          │           │                   │
├──┼──┼────────┼──────────────────────────┼───────────┼───────────────────┤
│ 省│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 商│  │及变更核准   │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下放│
│ 务│  │        │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部门         │的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建筑业企业、印│
│ 厅│  │        │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           │刷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道路运输企业│
│  │  │        │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不单独设项,归│
│  │  │        │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投│           │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项内。│
│  │  │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商│           │将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
│  │  │        │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
│  │  │        │                          │           │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权│
│  │  │        │                          │           │,再下放到省级以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
│  │  │        │                          │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总额30│
│  │  │        │                          │           │00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类及并购类外商投│
│  │  │        │                          │           │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权,再下放到省级以│
│  │  │        │                          │           │上开发区及12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核准或者转报  │
│  ├──┼────────┼──────────────────────────┼───────────┼───────────────────┤
│  │  6│设立二手车鉴定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估机构核准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名称变更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
│  │  │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二手车流通│部门         │批”                 │
│  │  │        │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           │                   │
│  │  │        │局令2005年第2号)                  │           │                   │
│  ├──┼────────┼──────────────────────────┼───────────┼───────────────────┤
│  │  7│石油成品油仓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 │资格审批”受理权再下放│现名称变更为“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
│  │  │及批发经营资格初│令2004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到12个试点县(市)商务│批及仓储、批发经营资格初审与原油销售、│
│  │  │审       │年第24号)                     │行政主管部门     │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
│  ├──┼────────┼──────────────────────────┼───────────┼───────────────────┤
│  │  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将项目审核权再下放到12│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到设区的│
│  │  │开拓资金项目审批│务院国发〔2004〕1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个试点县(市)商务行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商务和省财政│
│  │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管部门       │厅作总量平衡             │
│  │  │        │的通知                       │           │                   │
│  │  │        │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           │                   │
│  ├──┼────────┼──────────────────────────┼───────────┼───────────────────┤
│  │  9│因公出国(境)经│《关于重新印发〈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和单位名列〉的通│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经外交部授权│
│  │  │贸团组审批   │知》(外交部外管函〔1999〕288号)、《关于因公出国审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的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四市及马钢自│
│  │  │        │批事项公开问题的处理意见》(领五函〔2004〕776号)、 │部门         │行审批,其余的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受理申│
│  │  │        │《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办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           │请报省商务厅审批           │
│  │  │        │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皖外事组办发〔1997〕2号)  │           │                   │
│  ├──┼────────┼──────────────────────────┼───────────┼───────────────────┤
│  │ 10│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令第12号)、│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商品配额初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品2005年调整及2006年数量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部门         │                   │
│  │  │        │函〔2005〕127号)                  │           │                   │
│  ├──┼────────┼──────────────────────────┼───────────┼───────────────────┤
│  │ 1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农产品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员会令2003年第4号)、《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 │部门         │                   │
│  │  │        │则》(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8号)│           │                   │
│  ├──┼────────┼──────────────────────────┼───────────┼───────────────────┤
│  │ 12│出口商品配额(含│《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出口商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纺织品、白银、活│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2006年│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猪、活牛)初审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部门         │                   │
│  │  │        │第85号)                      │           │                   │
│  ├──┼────────┼──────────────────────────┼───────────┼───────────────────┤
│  │ 13│进口重点旧机电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品初审     │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公告附│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件一第54项                     │部门         │                   │
│  ├──┼────────┼──────────────────────────┼───────────┼───────────────────┤
│  │ 1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实施企业资格初核│(国办发〔2004〕62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部门         │                   │
│  ├──┼────────┼──────────────────────────┼───────────┼───────────────────┤
│  │ 15│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实施企业资格初核│(国办发〔2004〕62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部门         │                   │
│  ├──┼────────┼──────────────────────────┼───────────┼───────────────────┤
│  │ 16│对外劳务合作及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程承包经营资格初│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审       │                          │部门         │                   │
│  ├──┼────────┼──────────────────────────┼───────────┼───────────────────┤
│  │ 17│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外经贸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及未建交国家、港│贸合发〔2002〕137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关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澳台地区劳务项目│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部门         │                   │
│  │  │审核      │知》 (商务部商合发〔2003〕44号)          │           │                   │
│  ├──┼────────┼──────────────────────────┼───────────┼───────────────────┤
│  │ 1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贷款财政贴息审核│财企〔2005〕255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现名称变更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  │  │        │                          │部门         │项目审批”              │
│  ├──┼────────┼──────────────────────────┼───────────┼───────────────────┤
│  │ 1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企业保证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转报、直销企业保│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项目名称增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申请│
│  │  │证金使用申请转报│第22号)、《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部门         │转报”                │
│  │  │、企业直销培训及│、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           │                   │
│  │  │考试年报转报部备│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           │                   │
│  │  │案       │                          │           │                   │
│  ├──┼────────┼──────────────────────────┼───────────┼───────────────────┤
│  │ 20│一般货物自动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许可      │9号)、《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              │部门         │                   │
│  ├──┼────────┼──────────────────────────┼───────────┼───────────────────┤
│  │ 21│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许可      │年第26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技术进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  │        │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技术进 │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  │        │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4│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市分级登记│
│  │  │        │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部门         │                   │
│  │  │        │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           │                   │
│  │  │        │商务部59号公告附件一第72项             │           │                   │
│  ├──┼────────┼──────────────────────────┼───────────┼───────────────────┤
│  │ 25│机电产品自动进口│《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许可      │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商务部│部门         │                   │
│  │  │        │公告2004年第59号附件一第56项            │           │                   │
│  ├──┼────────┼──────────────────────────┼───────────┼───────────────────┤
│  │ 2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文件备案    │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进口许可    │、海关总署令〔2002〕第4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附件一第92项                    │部门         │                   │
│  ├──┼────────┼──────────────────────────┼───────────┼───────────────────┤
│  │ 2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案       │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        │                          │部门         │                   │
│  ├──┼────────┼──────────────────────────┼───────────┼───────────────────┤
│  │ 29│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95〕95号)│将受理权再下放到12个试│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受理权 │
│  │  │企业、产品出口企│、《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                   │
│  │  │业确认     │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部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 │部门         │                   │
├──┼──┼────────┼──────────────────────────┼───────────┼───────────────────┤
│ 省│ 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省、市、县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 卫│  │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卫生部令第49号)                 │部门         │                   │
│ 生│  │、职业病危害严重│                          │           │                   │
│ 厅│  │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           │                   │
│  │  │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           │                   │
│  │  │、竣工验收   │                          │           │                   │
├──┼──┼────────┼──────────────────────────┼───────────┼───────────────────┤
│ 省│ 31│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                   │
│ 地│  │准住宅增值额未超│(国办发〔2004〕62号)               │           │                   │
│ 税│  │过应扣除项目金额│                          │           │                   │
│ 局│  │之和20%或者因城 │                          │           │                   │
│  │  │市规划自行出售房│                          │           │                   │
│  │  │地产免征土地增值│                          │           │                   │
│  │  │税的审批    │                          │           │                   │
│  ├──┼────────┼──────────────────────────┼───────────┼───────────────────┤
│  │ 32│公路货运业自开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市、县地税机关    │                   │
│  │  │纳税人认定的审批│(国办发〔2004〕62号)               │           │                   │
│  ├──┼────────┼──────────────────────────┼───────────┼───────────────────┤
│  │ 33│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                   │
│  │  │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国办发〔2004〕62号)               │           │                   │
│  │  │利工业企业生产增│                          │           │                   │
│  │  │值税应税货物退税│                          │           │                   │
│  │  │的审批     │                          │           │                   │
│  ├──┼────────┼──────────────────────────┼───────────┼───────────────────┤
│  │ 34│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设区的市、县(市、区)│                   │
│  │  │受协定税收待遇的│(国办发〔2004〕62号)               │地税机关       │                   │
│  │  │确认      │                          │           │                   │
│  ├──┼────────┼──────────────────────────┼───────────┼───────────────────┤
│  │ 3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12个试点县(市)地税机│将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下放到12个试│
│  │  │免的审批    │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关          │点县(市)地税机关          │
│  ├──┼────────┼──────────────────────────┼───────────┼───────────────────┤
│  │ 36│福利企业认定及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主管地税机关     │                   │
│  │  │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国税发〔1994〕155号)               │           │                   │
│  ├──┼────────┼──────────────────────────┼───────────┼───────────────────┤
│  │ 37│延期缴纳税款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设区的市地税机关   │将100万元以下的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下放 │
│  │  │批       │                          │           │到设区的市地税机关          │
│  ├──┼────────┼──────────────────────────┼───────────┼───────────────────┤
│  │ 38│省属企业房产税减│《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省地税局直属局    │                   │
│  │  │免审批     │                          │           │                   │
├──┼──┼────────┼──────────────────────────┼───────────┼───────────────────┤
│ 省│ 3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设区的市、12个试点县(│将“省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
│ 环│  │报告书(表)审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除外)环│
│ 保│  │        │                          │门          │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下放由设区的市│
│ 局│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个试点县(市)│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5类放射源│
│  │  │        │                          │           │和3类射线装置逐步委托有监管能力的设区 │
│  │  │        │                          │           │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0│排污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或闲置核准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2│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设施关闭、闲置│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或者拆除核准  │                          │           │                   │
│  ├──┼────────┼──────────────────────────┼───────────┼───────────────────┤
│  │ 43│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大气污染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可证核发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证核发     │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5│进入自然保护区核│《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心区审批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自然保护区审批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4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大气污染防治法》                 │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
│  │  │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护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省│ 48│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将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质监│
│ 质│  │        │                          │           │部门实施               │
│ 监├──┼────────┼──────────────────────────┼───────────┼───────────────────┤
│ 局│ 49│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将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及│
│  │  │发       │                          │市)质监部门     │12个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实施     │
│  ├──┼────────┼──────────────────────────┼───────────┼───────────────────┤
│  │ 5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法》                     │市、县质监部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除外       │
│  ├──┼────────┼──────────────────────────┼───────────┼───────────────────┤
│  │ 5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市、县质监部门    │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  │  │准       │局发布)                      │           │                   │
│  ├──┼────────┼──────────────────────────┼───────────┼───────────────────┤
│  │ 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县(市、区)质监部门 │将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考核下放由县(市、区)│
│  │  │考核      │                          │           │质监部门实施             │
├──┼──┼────────┼──────────────────────────┼───────────┼───────────────────┤
│ 省│ 53│毒性药品生产、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将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审批下放到设区的│
│ 食│  │营企业定点审批 │                          │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品│  │        │                          │           │                   │
│ 药│  │        │                          │           │                   │
│ 品│  │        │                          │           │                   │
│ 监│  │        │                          │           │                   │
│ 管│  │        │                          │           │                   │
│ 局│  │        │                          │           │                   │
│  ├──┼────────┼──────────────────────────┼───────────┼───────────────────┤
│  │ 54│科研和教学所需毒│《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
│  │  │性药品购用审批 │                          │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55│国有粮站(库)的│《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者面积在5000平方│
│ 粮│  │拆除、变卖审批 │业部商储粮字〔1987〕12号)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米以下的粮站(库)的拆除、变卖    │
│ 食│  │        │                          │           │                   │
│ 局│  │        │                          │           │                   │
├──┼──┼────────┼──────────────────────────┼───────────┼───────────────────┤
│ 省│ 56│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法》                     │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将部分权限下放  │
│ 物│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                          │市)政府       │                   │
│ 价│  │服务价格审批  │                          │           │                   │
│ 局│  │        │                          │           │                   │
└──┴──┴────────┴──────────────────────────┴───────────┴───────────────────┘
┌─────────────────────────────────────────────────────────────────────────────┐
│                           调整实施机关(1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管理    │         备注         │
│    │    │        │                          │    实施机关    │                   │
├────┼────┼────────┼──────────────────────────┼───────────┼───────────────────┤
│省食品药│  57  │麻醉药品、第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品监管局│    │精神药品购用证明│                          │政主管部门      │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调整│
│    │    │核发      │                          │           │                   │
└────┴────┴────────┴──────────────────────────┴───────────┴───────────────────┘
┌─────────────────────────────────────────────────────────────────────────────┐
│                               合并同类事项(12项,并为6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合并后    │         备注         │
│    │    │        │                          │    项目名称    │                   │
├────┼────┼────────┼──────────────────────────┼───────────┼───────────────────┤
│  省  │  1  │通航河道内挖取砂│《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 │河道采砂审批     │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许可│
│  交  │    │石、泥土、开采砂│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批准      │
│  通  │    │金许可     │                          │           │                   │
│  厅  │    │        │                          │           │                   │
├────┼────┼────────┼──────────────────────────┤           │                   │
│省水利厅│  2  │河道采砂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 │           │                   │
│    │    │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0号)、《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 │           │                   │
│    │    │        │护条例》                      │           │                   │
├────┼────┼────────┼──────────────────────────┼───────────┼───────────────────┤
│  省  │  3  │制式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无线电台(站)设置及呼│                   │
│  信  │    │)备案     │)                         │号审批        │                   │
│  息  ├────┼────────┼──────────────────────────┤           │                   │
│  产  │  4  │无线电台(站)设│《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                   │
│  业  │    │置及呼号审批  │)                         │           │                   │
│  厅  │    │        │                          │           │                   │
├────┼────┼────────┼──────────────────────────┼───────────┼───────────────────┤
│  省  │  5  │跨省捕捉水生野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
│  农  │    │动物许可    │)                         │           │                   │
│  委  ├────┼────────┼──────────────────────────┤           │                   │
│    │  6  │水生野生动物捕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           │                   │
│    │    │许可      │)                         │           │                   │
├────┼────┼────────┼──────────────────────────┼───────────┼───────────────────┤
│  省  │  7  │淠史杭灌区、驷马│《安徽省抗旱条例》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                   │
│  水  │    │山灌区、青弋江灌│                          │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                   │
│  利  │    │区和茨淮新河、怀│                          │高度预案审批     │                   │
│  厅  │    │洪新河抗旱供水方│                          │           │                   │
│    │    │案审批     │                          │           │                   │
│    ├────┼────────┼──────────────────────────┤           │                   │
│    │  8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水法》、                     │           │                   │
│    │    │分配方案和旱情紧│《安徽省抗旱条例》                 │           │                   │
│    │    │急情况下水量高度│                          │           │                   │
│    │    │预案审批    │                          │           │                   │
├────┼────┼────────┼──────────────────────────┼───────────┼───────────────────┤
│  省  │  9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将跨设区的市的审批权限保留在省地税局,│
│  地  │    │给总机构的与生产│(国办发〔2004〕62号)               │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跨县(市)的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地税│
│  税  │    │、经营有关的管理│                          │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机关,跨县(区)所属区域的审批权限下放│
│  局  │    │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           │到县(区)地税机关          │
│    ├────┼────────┼──────────────────────────┤           │                   │
│    │  10  │跨市(省辖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                   │
│    │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           │                   │
│    │    │税前扣除的审批 │                          │           │                   │
├────┼────┼────────┼──────────────────────────┼───────────┼───────────────────┤
│  省  │  11  │在省内从事麻醉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  食  │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审批         │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合并│
│  品  │    │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           │                   │
│  药  │    │审批、从事第二类│                          │           │                   │
│  品  │    │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           │                   │
│  监  │    │的企业审批   │                          │           │                   │
│  管  ├────┼────────┼──────────────────────────┤           │                   │
│  局  │  1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                   │
│    │    │品经营审批   │                          │           │                   │
└────┴────┴────────┴──────────────────────────┴───────────┴───────────────────┘
┌─────────────────────────────────────────────────────────────────────────────┐
│                                   其他处理(12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后    │         备注         │
│    │    │        │                          │    项目名称    │                   │
├────┼────┼────────┼──────────────────────────┼───────────┼───────────────────┤
│  省  │  1  │对外提供或者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利用国家秘密的基础测│“利用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由测│
│  国  │    │携带尚未公开的测│)                         │绘成果审批”、“对外提│绘成果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
│  土  │    │绘成果的审批  │                          │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由省级测│
│  厅  │    │        │                          │批”         │绘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
│  省  │  2  │公路、水运工程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                   │
│  交  │    │工图设计文件及变│                          │及变更审批      │                   │
│  通  │    │更审批     │                          │           │                   │
│  厅  │    │        │                          │           │                   │
├────┼────┼────────┼──────────────────────────┼───────────┼───────────────────┤
│  省  │  3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                   │
│  水  │    │核准前建设方案审│〕338号)                      │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                   │
│  利  │    │查       │                          │           │                   │
│  厅  │    │        │                          │           │                   │
├────┼────┼────────┼──────────────────────────┼───────────┼───────────────────┤
│  省  │  4  │缫丝绢纺企业准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
│  商  │    │证初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格核准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变更│
│  务  │    │        │                          │           │名称                 │
│  厅  │    │        │                          │           │                   │
├────┼────┼────────┼──────────────────────────┼───────────┼───────────────────┤
│  省  │  5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
│  文  │    │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批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  化  │    │        │                          │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变更名称 │
│  厅  │    │        │                          │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
│    │    │        │                          │           │                   │
│  省  │  6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交  │    │许可      │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通  ├────┼────────┼──────────────────────────┼───────────┼───────────────────┤
│  厅  │  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的非公路标志的设│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置许可     │                          │           │                   │
│    ├────┼────────┼──────────────────────────┼───────────┼───────────────────┤
│    │  8  │占用、挖掘公路或│《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    │  9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上的树木许可  │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    │  10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设管线、电缆等设│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施审批     │                          │           │                   │
│    ├────┼────────┼──────────────────────────┼───────────┼───────────────────┤
│    │  11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
│    │    │交叉道口许可  │                          │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
├────┼────┼────────┼──────────────────────────┼───────────┼───────────────────┤
│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恢复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
│    │    │        │                          │           │                   │
│  省  │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安全生产检│
│  安  │    │机构资质认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12号│           │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项目的批复》(皖政秘│
│  全  │    │        │)                         │           │〔2007〕70号)恢复实施        │
│  生  │    │        │                          │           │                   │
│  产  │    │        │                          │           │                   │
│  监  │    │        │                          │           │                   │
│  督  │    │        │                          │           │                   │
│  管  │    │        │                          │           │                   │
│  理  │    │        │                          │           │                   │
│  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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