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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建筑开发商、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或排他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将主干电缆(光缆)布放至住宅小区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内,共用集中配线交接间至用户终端的通信管道和建筑物内的通信暗管、暗线,向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五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合理使用集中配线交接间的空间、出入线孔(槽)、电源等各项公共资源。先进入集中配线交接间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合理使用空间,为其它电信运营企业预留足够空间。后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如无足够空间放置配线设备,可与先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协商使用其富余的配线资源,先进入的电信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使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小区内通信线路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建设该段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建设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向申请方提供具体的接线示意图。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协议,共同组织实施;如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申请方使用。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时,需使用方可提请通信主管部门协调。使用方应给予建设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已建成的,也应本着保护用户自由选择权的原则向具有相应经营权的电信运营企业开放,保证电信运营企业各项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
  第十八条 需使用已建成的小区内公共通信线路和外接通信线路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投资建设该段线路的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申请,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时,需使用方可提请通信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省住宅小区、商住楼内通信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公用电信网的接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督促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开展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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