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应纳入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设规划。建筑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纳入小区综合管道规划,并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及其它地下弱电管道相适应,应具备与多家电信运营企业连通的能力,应能满足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的需要。
第七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筑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地沟等通信缆线通道,建筑物内的通信暗管、暗线,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通信设施,由建筑开发商统一建设,随住宅小区及商住楼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应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将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列入审核内容,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第九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须符合国家、通信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均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集中配线交接间至楼内分线设备之间通信线路的建设,由各电信运营企业依据自身网络建设情况及用户通信业务使用情况制定接入方案,进行实施。布放通信线路的路由由建设项目开发商建设提供。
第三章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建筑开发商、项目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运营企业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集中配线交接间以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正常接入、开通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