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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7、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同时按照物价部门认定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标准收取费用,对非法拼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8、组织流动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

  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后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处罚后方可放行。

  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55吨及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内实施卸载。

  对于没有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而且超限超载严重的道路,市政府将积极上报,暂时可到交警执勤点或路政管理单位接受处罚。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1、监察、纠风及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特别是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单位和人员,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2、经委部门要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及超额配装焦炭的单位的责任。

  3、煤炭部门要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运销票及超额配装煤炭的单位的责任。

  4、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超标准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物流货站等企业,必须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驻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追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同时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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