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第2号令)收取道路赔(补)偿费要严格执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0〕2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货物装载地到查获地距离的道路赔(补)偿费。
3、对未持有我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4、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5、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