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5、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
6、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加大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型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1、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实施强制卸载,并对卸载货物实施没收,没收货物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的没收物品收据及没收物品通知书,没收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八十一条以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