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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8、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9、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路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质监部门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12、军分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3、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治理措施,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假新闻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1、交通、公路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

  2、开展路面执法要依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和临时卸载点,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3、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利用入口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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