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3、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加大对道路设施的完善和管理力度。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力度,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行驶。根据实际需要农村道路管理主体可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在乡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坚固的、永久性的限高、限宽设施。警示标志及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并满足消防、救护车等抢险车辆正常通行。

  对乡村道路确需运煤车辆行驶的,由交通部门对其标准及设施进行技术论证,达不到通行要求的可由煤炭及矿产企业出资,交通部门设计、监理、对道路实施技术改造或修造运输专线,完成后由交通部门进行验收,达标后方可运行,切实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4、经委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

  5、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认真仔细地对本辖区进行调查摸底,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6、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据。

  7、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配套规章的审核工作,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