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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二)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及本行业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主体,县(市、区)长及行业部门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治理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一)明确源头监管职责

  1、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完美的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对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焦炭、建材等重质量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货站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派驻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装载质量,有效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并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严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超限超载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网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杜绝非法改装、非法拼装车辆行为。

  2、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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