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晋市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以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设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实现我市公路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目标,现就我市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五)
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六)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
(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体。
二、组织领导
(一)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