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质量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推广信用信息产品使用,加强信用评价和信用公示。培育“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市场机制,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守信企业在信贷、纳税、工商年检、资金扶持等方面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依法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促进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诚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五)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堵塞漏洞,严密监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订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
(六)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建立预警通报、应急处理和追溯召回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要加大对一线为重点的装备建设的投入,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生产的源头技术创新、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示范和推广,加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控制、监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强化工作机制,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管好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产品。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