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伤补充保险赔付标准和范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付之外,由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投保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6万、9万元;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发生工伤残疾的,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付之外,也由经办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残疾等级对应给付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五、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互协调,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凡未按规定办理工伤补充保险的,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各用人单位负责人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办理工伤补充保险。
六、加强合作,及时赔付。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与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合作、组织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让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参加工伤补充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公司要切实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对确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伤,在提供全所需手续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
附件1:工伤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略)
附件2:工伤残疾等级赔付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2:
工伤残疾等级赔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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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鉴定级别 │ 赔付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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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级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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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级 │ 2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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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级 │ 1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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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级 │ 1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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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级 │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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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级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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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级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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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级 │ 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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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级 │ 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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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级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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