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机制
积极推进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州、市以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职位,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规定,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促使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在非领导职务晋升中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彻底改变非领导职务靠“熬年头”晋升的状况。要加强竞争上岗中的民主测评和民主监督,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并把平时考察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确保职务晋升的公正和公平;要坚持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防止公务员职务晋升和任免中的不正之风。
(三)进一步健全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1.积极实行差额考察、任职试用的调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从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任公务员副科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必须坚持资格条件,严格按审核审批权限和调任程序进行。除领导成员配备外,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从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调任公务员,必须经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审批。公务员调任实行差额考察制度和任职试用制度。禁止超编制、超职数、超比例限额调任公务员和违反资格条件、越权调任公务员。
2.认真抓好领导职位、特殊职位公务员的转任工作。根据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转任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重点抓好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和特殊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的转任工作,特别是对在人、财、物管理和证、牌、照核发等热点职位上工作满5年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组织转任。逐步研究探索行政机关公务员跨部门、跨系统转任的措施和渠道。
3.努力拓展行政机关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方式和渠道。积极开展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同地区机关之间公务员的挂职锻炼工作;研究探索行政机关公务员到企业、到农村挂职锻炼的方法;研究开辟一般职务公务员外派发达地区和上级机关挂职锻炼的方式和渠道,增长知识,开阔思维,提升能力。
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务员交流中,要严格执行
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关于回避的规定。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要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回避而不进行回避的情况,要依法责令纠正,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