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省政府法制办应于2008年底前,制定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和省人事厅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精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内容。要总结政务公开经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5月前,做好实施该条例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推行阳光政务。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促使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