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总结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职权的集中、综合,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省人事厅、省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2007年12月底前,没有按照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7年12月底前,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制定《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办法》。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界定。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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