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7]1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云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执法机构和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义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审签制度》、《全省经济分析报告制度》等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制度精神,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决策。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牵头在年内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的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2007年年底前对全省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在年度清理的前提下,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