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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晋政办发[20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上级和本级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市稽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地区的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

  第七条 稽察机构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第八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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