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首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 为重点工程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送重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市重点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奖惩制度,年终对完成年度目标好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的项目法人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浪费、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法人、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